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 六、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七、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八、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 九、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 十、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 十一、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十二、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十三、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三款中的“拨借”改为“支付”。 十四、 将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十五、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 十六、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十七、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十八、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和投资参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待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和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全部退出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