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三、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三款中的“拨借”改为“支付”。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