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四、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