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