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