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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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