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