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