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