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各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