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汉语和俄语是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合作的工作语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