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各方对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产生分歧时,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