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各方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生效程序与本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