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协调实施本协定,协商和实施教育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各方将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倡议下召开会议,总结本协定实施情况,并制定实施建议。
为协调实施本协定,协商和实施教育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各方将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倡议下召开会议,总结本协定实施情况,并制定实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