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本协议的财务条件如下:
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的旅费(到达对方教育机构的往返旅费)由交流人员本人和(或)派遣组织和机构负担。
接受方依据各自现行法规免收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的学费,保障其无偿使用图书馆、教学实验设备,并向其提供奖学金和住宿。
接受方依据各自现行医疗法规向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派遣方应确保交流人员享有医疗保险。
各方均不负担学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家庭成员的有关费用,也不为其提供住宿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