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方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教育机构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式样的学历证书互认和对等机制的建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