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每方根据各自可能,鼓励在各自教育机构和组织内以最为可行的方式研究其他各方国家的语言、历史、文化和文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