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方根据协商交换涉及各自国家历史、地理和社会政治发展方面的材料和档案文献,以用于教学过程。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