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方在提高教育质量,交换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及其教育项目的许可、认证、评估程序的信息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