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协定的保存方为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由其负责在协定签署后15天内向各方提供核证无误的协议副本。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