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不确定,并在保存方收到各方已完成各自国内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后生效。
任何一方在向保存方递交关于退出本协定的书面通知90天后退出本协定。保存方应在收到退出通知后30天内将该信息通知其他各方。
在终止执行本协定的情况下,根据本协定正在实施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条款仍然有效,直至项目完成。
本协定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正本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托卡耶夫(签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周济(签字)
吉 尔 吉 斯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努鲁鲁·达斯博尔(签字)
俄 罗 斯 联 邦 政 府 代 表 富尔先科(签字)
塔 吉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尼耶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