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方推动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