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方联合举办关于教育领域多边合作具体领域的科研实践学术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和圆桌会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