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各方根据各自现行国内法规开展教育领域的合作,交流各方国家教育改革经验和信息。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