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方促进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各类学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的相互交流。 交流的规模、财务事项以及其他事项,每年将由各方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以议定书的形式确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