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 第三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 第六条 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起草。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单位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对于上位法的执行性规范,可以不规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部内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部领导批准或者部务会议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或者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予以通过的意见。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审查,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制定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机构修改后,应当根据…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法制机构、信息工作机构共同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信息化平台。对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至少3名部领导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或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商务部名义发布。办公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文号中增加“规”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同时将全文报送信息工作机构。信息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厅设立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信息平台基础上,将所有规范…

第五章 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部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书面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建议审查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