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