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部领导批准或者部务会议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批准或者审议。办公厅在文件审核过程中,发现已标注为“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应退回并责令起草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