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部领导批准或者部务会议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或者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予以通过的意见。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审查,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制定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机构修改后,应当根据…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法制机构、信息工作机构共同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信息化平台。对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