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予以通过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与上位法抵触的,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提出无权制定文件的审查意见;对部分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部分内容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变相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事项的,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程序的,未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的,提出履行相应程序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