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或者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缩短审查时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