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制定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机构修改后,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报请部领导批准或者部务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