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