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该文件的内容涉及部内其他专项审查的,应说明相关审查情况,如: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政策效果和舆情评估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