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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起草。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单位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对于上位法的执行性规范,可以不规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部内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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