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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至少3名部领导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或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商务部名义发布。办公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文号中增加“规”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同时将全文报送信息工作机构。信息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厅设立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信息平台基础上,将所有规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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