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商务部名义发布。办公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文号中增加“规”字。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7日内在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开。根据工作需要,起草说明可以和文件同时上网公开,若起草说明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删除相关部分后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