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至少3名部领导签批,涉及重大事项或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部党组。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提交批准或者提请审议,提请时应当附具草案说明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议时,由起草单位就起草情况作说明,法制机构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规范性文件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照《商务部公文处理办法》行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