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起草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修改或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涉及多个司(局)的,由牵头起草单位商相关司(局)后提出修改或清理意见。对本办法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各司(局)在定期清理时应逐步进行修改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法制机构拟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