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经修改;
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经修改;
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