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