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8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8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以下统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负责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申请材料受理、相关文书制作送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为拟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开展代理支库业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初审行依法制作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服务指南应当明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相关事项信息、提交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初审行辖内新设代理支库,应当书面报经审批行同意后,开展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初审工作。 第十条 初审行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内集中接收代理支库业务申请材料的时间,相关公告发布时间不得晚于集中接收申请材料起始日前10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第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初审行应当成立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本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 第十五条 初审行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第十七条 初审行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拟定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以行发文形式报送审批行。 第十八条 审批行应当对初审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审批行应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 第二十条 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统称代理银行)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初审行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等。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支库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开展年审,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初审行应当对代理支库业务开展年审。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办理情况,同时填报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代理支库年审材料后,应当核实年审材料,并结合下列情况进行年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告知代理银行。确因材料核实等需要延期作出年审结论的,经初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准予代理支库业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初审行可以报请审批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代理银行,初审行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梳理代理银行情况,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督促其限时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年审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展代理支库业务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内容不… 附件:1.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2. 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