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支库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开展年审,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并完善代理支库业务各项制度,并及时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
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不断提升电子化业务办理水平。
履行国库其他职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发现辖内代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等其他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初审行国库部门。
按照国库业务管理要求,将代理支库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材料等及时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