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支库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开展年审,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初审行应当对代理支库业务开展年审。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办理情况,同时填报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见附件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代理支库年审材料后,应当核实年审材料,并结合下列情况进行年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告知代理银行。确因材料核实等需要延期作出年审结论的,经初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准予代理支库业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初审行可以报请审批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