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准予代理支库业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初审行可以报请审批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