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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代理银行,初审行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梳理代理银行情况,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督促其限时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年审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展代理支库业务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日”为单位的,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内容不… 附件:1.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2. 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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