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