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审结论,并告知代理银行。确因材料核实等需要延期作出年审结论的,经初审行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对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初审行应当督促代理银行限时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将加盖本行公章的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报送审批行国库部门备案。
对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初审行应当督促代理银行限时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将加盖本行公章的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报送审批行国库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