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以下统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