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沟通协商后,由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